旧闻一:据东方网2001年7月25日报道:日前,山西省太钢五中学生史炳涛、王磊两男生为救同学在野三坡拒马河中溺水身亡,出事后,一支由当地挖沙民工组成的打捞队狮子大开口,称不付1.2万元钱不捞。在同学、老师的哀求声中,民工于当晚9时将王磊的尸体捞起,至于史炳涛同学的尸体则非等拿到钱才干。7月7日上午8时,三晋旅行社负责人赶到,民工拿到7000元钱后开始打捞史炳涛的尸体,但上岸后,仍然坚持要求补齐余款,并声称:“否则还把尸体扔回河里!。
旧闻二:2007年6月23日。北京市民陈满生溺水身亡,因家属无力支付打捞公司提出的8000元费用,导致其尸体30多小时后才出水。打捞公司被质疑见死不救与收费过高。知情者老崔在回答记者采访的时候说:老崔说,先讲价付款,后下水也是行规,“打捞者的顾虑是,如果把尸体打捞上来后,家属往往陷入悲痛,打捞费一般无法收取。”
上面的新闻,和刚发生在湖北荆州的打捞大学生的新闻,其性质基本一样,但由于第一条新闻,发生在网络还没普及的年代,尽管溺水者也是因为见义勇为而牺牲,所以没有引来更多的关注。而后一条新闻,由于没有涉及见义勇为,所以尽管媒体当时也进行了跟踪报道,新京报也配发了评论文章,但事情最终也是不了了之。实际上,通过互联搜索引擎,搜索相似新闻,其结果还有很多很多,只是涉及金额大小不同而已。
而之所以出现打捞工漫天要价的行为,实际上是有关部门,在无法建立固定的官方打捞机构的前提下,没有对这个行业制定出相应的规范。表面上看来,把打捞溺水者的工作进行完全市场化运作,让溺水者家属拥有更多的话语权,可以避免因为垄断而产导致的价格虚高。但在溺水者身亡者的数量,不足以支撑更多的职业打捞队生存的话,市场化运作就根本无从谈起。而且就算在一个地方,存在着多家打捞队伍。由于心急如焚的溺水者亲友,首先想到的是,尽快把溺水者打捞出来,根本没有太多的精力和时间,去找更多的打捞队进行讨价还价,所以往往不得不接受,打捞队根据其“行规”,所喊出的高价。
我觉得,既然职业打捞队,在打捞溺水者的时候,根据其行规,喊出“天价”打捞费的现象,是早已存在的事实。既然在荆州事件后,职业打捞队的“行规”,被推倒舆论的前面,在靠舆论的谴责,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前提下。我们的政府,我们的相关管理部门,是否应该考虑一下,将打捞溺水者的责任,重新背起来。或者借助舆论支持的春风,对职业打捞队的打捞价格,进行严格的监管。从而使这个行业,走出“商家笑,死者家属恨”的怪圈呢?